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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杰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作者:刘俊杰 张龙耀 王梦珺 许玉韫   信息来源: 《农业经济问题》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15-11-20

枣庄市地处山东南部 、鲁苏皖豫四省交界 ,是山东省最早设立的4个省辖市之一。 现辖 5 区 1 市,共 64 个 乡镇(街道 )373 个居委会 2114 个村委会 ,面积 4563 平方公里。 2010 年 ,枣庄全市人口 391 万 ,乡村人口 255万,占比65.2%,全市耕地总面积 276. 1 万亩 ,超过40%的农村青年劳动力常年外出务工,客观上为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以及一系列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前提条件。基于全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先行试验区——山东省枣庄市143个农户样本数据,通过比较是否转出农地、是否参与农地流转、是否参加土地合作社的农户收入差异,得到以下结论:

首先 ,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逐步发展对于提高农户收入水平产生积极影响,参与农地流转的农户收入高于未参与农地流转农户,二者收入差距主要来自于工资性收入 (包括农业工资性收入 和非农工资性资性入 ) 和 财产性收入。

其次,农地转出对提高农户总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均产生显著影响。

最后 ,参与土地合作社对于提高农民收入有一定的正效应,土地合作社社员收入高于非社员。对于收入结构的影响则是社员农户的农业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有一定程度的提高。总结来看,初步可以认为,以发展土地流转市场、培育农民土地合作社为核心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对于农户收入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农户家庭内部劳动力和土地要素的重新配置,提高其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进而提高其收入水平。同时,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也对农户收入结构产生一定的影响,参与改革的农户工资性收入(包括农业工资性收入和非农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人显著增加。但是,从实地调查和实证结果来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组织化效应和抵押效应并不显著。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既可能是由于地方政府主导下的改革进程较快,未能充分兼顾所有农户的参与意愿,也可能与农民土地合作社对其社员的带动作用不强有关;同时,抵押效应不显著,可能是由于改革在法律层面仍未得到确认,仅是中央政策层面支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金融机构参与改革和提供农地抵押贷款的意愿不烈。仅限于向少仅限于向少部分规模经营主体发放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传统农户的信贷获取并未得到根本改善。 因此,未来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应充分尊重农民参与意愿。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并充分发挥合作组织对农户发展的带动作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等其他相关要素市场的建设,从而有效激活农民的财产权利。

编辑:杨丹丹

来源: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NJWT2015060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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