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以及《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细则(暂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是指实验室在运行过程中人员、环境、财物没有受到威胁、危险、污染和损失,或者威胁、危险、污染等因素处于可控无害的状态。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在全院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实验场所。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严格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各实验分室三级联动的管理责任体系,强化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学院党政负责人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学院安全工作分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具体领导责任人,对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政负责人任组长,由学院安全工作分管副院长和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负责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人为实验室安全工作联络员,负责协助分管领导做好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七条 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院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管理责任人,负责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对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八条 实验教学中心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学校下达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
第九条 实验室人员包括在本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教职工、学生等,是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须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严格遵守各项实验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承诺,做好个人防护。
第三章 安全制度建设
第十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的人员经学校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测试合格,通过学院实验室的安全规章制度培训获得准入资格,并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临时来访人员需做好登记、安全事项告知以及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十一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摆放有序,不得从事与学习和实验无关的事项。离开实验室前,值班人员务必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因特殊情况确需连续运行的仪器设备,应采取规范、可靠的安全保护方案或值守措施。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落实上级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验室内应张挂应急措施指南、实验室安全制度牌及安全警示,实验室门前需张挂安全疏散指示图,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 安全条件保障
第十三条 实验室在规划建设时应将安全条件建设作为建设内容的基本要求,根据实验室功能需求,在选址、布局、通风、电力、安全通道、消防设施等方面严格按照国家设计规范及安全环保要求执行,实验室未经学院批准不得随意改造、改建和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的要求,配合后勤、保卫等部门积极做好实验室通风、电力、消防等设施、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并根据实验室合理需求提供维修改造服务及消防设施添置更新。落实实验室安全条件建设主体责任。实验室的安全条件建设及防护器材配备由学院会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经费保障体系。学院和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实验室安全常规预算或专项经费,加强实验室安全条件建设,完善实验室安全设施配置,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等先进手段,促进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与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章 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六条 实验室用电安全。实验室用电安全应符合国家标准,实行电源认证,信息标识准确完备,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改变线路,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实验室内严禁使用各类电加热器具,学生进入实验室严禁携带液体,实验室值班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定期开展实验室用电安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实验室防火安全。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好消防器材的日常检查及更新工作,确保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安全。实验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及其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做好定期维护保养,对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对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 实验操作安全。实验人员在进行实验和设备操作时,应事先学习了解实验及设备操作流程,严格按照要求规范操作,不得随意更改实验流程和违规使用设备。
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开展“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安全检查。学院组建实验室安全督查小组,并对实验室进行定期、不定期安全督查,整理汇总检查结果并反馈给实验室。实验教学中心每周对各实验分室进行实验室安全隐患专项检查,具体检查内容:火灾隐患检查情况、防盗及门窗完好情况、消防设备是否齐备及定期更新情况、电源线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安全通道是否畅通、是否存在漏水问题、通风情况,安全检查记录存档,如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在检查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落实人员、资金,期限完成整改。安全隐患尚未消除时,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以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
第七章 实验室事故分级标准
第二十二条 参照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细则(暂行)》,结合我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分为六个等级。
(一)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六级)
实验室存在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况,但尚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1.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机关或学校职能部门下发整改通知后仍未整改落实的;
2.违反相关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3.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上报,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4.未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未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二)轻微实验室安全事故(五级)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万元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三)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四级)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2人及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四)中等实验室安全事故(三级)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2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五)严重实验室安全事故(二级)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10人及以上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六)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一级)
发生人员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八章 事故处置与追责
第二十三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管理。在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并联合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事故处置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事故或拖延上报,同时积极配合学校及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后,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被盗、火灾、人身重大损伤、仪器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人员应立即逐级报告学院、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和保卫处,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学院将上报学校,从严处理。
第二十五条 要积极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查明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损失,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方式主要有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其他方式等。涉及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根据职责权限由基层党组织或校党委研究处理。
(一)行政纪律处分方式:包括对教职工的行政处分和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二)经济处罚方式:扣发校内岗位津贴、按比例扣发年度奖励绩效津贴、减发(停发)奖学金等;
(三)其他方式: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赔偿实验室经济损失、赔偿事故伤害人经济损失,取消评优评奖资格、暂停升职升级资格、减少研究生招生指标或暂停招生资格、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六级、五级安全事故,由学院根据事故等级认定、职责履行和事故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相应处罚,处理结果报送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四级至一级严重安全事故,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由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相应处理,其中,认定为一级安全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拒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的;
(三)故意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推卸责任的;
(四)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五)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三十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经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经济管理学院
2021年5月10日